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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27 14:45   审核人:

 

中共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校属各部门:

    现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6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党内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服务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决策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校党委、各党(总)支部、校属各部门及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及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根本政治立场,把握科学思想方法,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角色意识、民主意识、程序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及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及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党的纪律,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搞选择性执行;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不得违反组织规定泄露机密,扩大知悉范围。

第七条 学校各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校内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重要情况随时请示报告,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请示报告应实事求是,内容客观、全面、准确,不准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虚报、谎报。

第三章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对于政策性、全局性问题和“三重一大”以及学校规定需集体讨论的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反对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反对自行其是、各自为政。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营造民主氛围,依靠集体智慧,发挥整体效能,提高集体领导质量。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在集体领导中,所有成员一律平等,都肩负重要责任,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自觉发挥应有作用。既要防止对分管工作不负责任,事无巨细一律推给集体研究讨论,又要防止不接受集体领导,重大问题不经集体研究讨论,擅自作出决定。

第四章 健全完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召开各类决策会议,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查研究,必要时征求学术委员会及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做好集体讨论前准备工作,防止议而不决。原则上不能临时动议召开决策会议,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对拟提交集体讨论的议题要认真把关,如涉及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应与相关成员进行沟通。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工作开展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及时沟通,注意听取对方意见,应急性、敏感性问题应随时沟通。

第十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各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平等地发表意见,反对先定调后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时,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应首先发表意见,并介绍相关情况;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从大局出发,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充分发表意见,防止片面强调分管工作,影响集体决策效率。主要领导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交流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明确集体议事决策要求,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领导批示、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和依法治校中应有的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五章 认真抓好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对集体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及时汇报决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

第十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经常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决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正确处理意见分歧

第二十条 正确对待工作意见分歧,鼓励领导班子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发表不同意见,形成决策前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分析对待。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提交表决;紧急情况下可表决,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二条 对决策中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完整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因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时,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提请复议,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如遇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的特别紧急情况,可暂缓执行,并立即向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报告。如报告后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仍要求执行原来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充分吸收借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心谈话制度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班子内部沟通交流,为解决意见分歧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章 着力强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坚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贯彻落实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情况,坚持集体领导和按规则程序进行重大决策情况,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情况,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等问题追责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就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和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年度述职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要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校党委将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对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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