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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漯河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27 15:15   审核人:

中共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漯河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校属各部门:

现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826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8号)和《关于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暂行规定》(漯办〔20112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三重一大” 制度是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以领导方式的转变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校企合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五)全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七)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八)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九)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十)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二)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四)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二)学校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二)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三)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四)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额度较大的追加或调整。

(三)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四)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五)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六)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程执行。

第九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进行决策。

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提请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在班子会议召开两天前,要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四)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备查。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落实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的,一般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

第十三条 个人或部门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汇报。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务公开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自觉接受工会、教代会和全教职员工的监督,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列为学校教代会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部门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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