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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开展2024年“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3 编辑: 点击:[]

校属各单位: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加强宪法法治教育,推动全校上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4 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和《中共漯河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中共漯河市委宣传部 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组织开展2024年“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12月1日至12月7日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三、重点宣传内容

校属各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和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和宪法的地位作用;新中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等。

四、具体安排

(一)继续开展第十一届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努力营造学校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学生处、各系部

(二)持续推动实施“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契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网络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活动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学习通道将于 2024年12月31日关闭。责任单位:学生处、各系部

(三)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充分发挥宪法主题歌曲的教育作用,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可通过普法网或新媒体渠道上传优秀传唱作品,优秀作品将在普法网等平台推送展示。责任单位:团委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法治主题教育。组织开展宪法主题升旗仪式、宪法主题班会、模拟法庭等活动等青年学生参与度高、具有仪式感的宪法宣传活动,丰富校园法治文化生活,推动宪法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学生处、各系部

(五)组织领导干部、教师开展宪法学习。组织领导干部、教师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宪法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推动全校上下增强宪法法律意识,依宪依法依规履职。责任单位:党委组宣部、人事处、校属各单位

(六)其他活动

1.利用电子屏、宣传橱窗等宣传设施开展宪法标语宣传,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广泛推送宪法宣传专期信息。责任单位:党委组宣部、团委

2.制作宪法宣传版面、宣传条幅,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责任单位:办公室

校属各单位要把宪法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与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有机结合把宪法精神融入师生日常生活,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校属各单位将活动照片、活动总结等12月8日前纸质版报送行政办公楼205室,电子版发送邮箱lhzybgs@163.com。

依法治校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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